法律背景
第 39/2015 号法律
第五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
“1。行政诉讼人除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a) 随时了解其具有相关方身份的程序的处理状态;如果主管部门在期限内未发布或通知明确的决议,则相应的行政沉默感;其指示的主管机构(如有)和决议;并出具的手续。他们还有权访问和获取上述程序中包含的文件的副本。那些通过电子方式与公共行政部门互动的人有权在行政部门的通用电子访问点(作为访问门户)中查阅上段所述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程序中包含的文件副本的义务被理解为已通过在主管主管部门的电子通用访问点或相应的电子办公室提供副本来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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