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景
第 39/2015 号法律:
第二十八条行政程序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文件。
“2。相关方没有义务提供任何主管部门准备的文件,无论上述文件的提交在有关程序中是强制性的还是可选的,只要相关方已表示同意被咨询或提出要求。除非程序明确表示反对或适用的特别法要求明确同意,否则假定协商或获取是由利害关系方授权的。
3. 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交原始文件,除非适用的法规另有规定。同样,公共行政部门不要求相关方提供适用法规未要求的数据或文件,或相关方先前已向任何行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或文件。
为此,相关方必须说明他在什么时间和哪个行政机构之前提交了上述文件,公共行政部门必须通过其公司网络或通过咨询为此目的启用的数据中介平台或其他电子系统以电子方式提出要求。除非程序明确表示反对或适用的特别法要求明确同意,否则推定此类协商得到有关各方的授权;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必须事先告知他们有关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共行政部门无法获得上述文件,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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