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景
第 39/2015 号法律:
第 16 条记录。
"1. 每个主管部门必须有一个通用电子登记簿,其中必须记录任何行政机构、公共机构或与其有关联或依赖于它们的实体提交或接收的所有文件。也可以记录。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与每个主管部门有联系或依赖的公共机构可以拥有自己的电子登记簿,该登记簿可以与它所依赖的主管部门的通用电子登记簿完全互操作和互连。
每个主管部门的通用电子登记册必须作为一个门户网站,方便访问每个机构的电子登记册。每个主管部门的通用电子登记簿和每个机构的电子登记簿都必须遵守有关保护个人数据的立法中规定的保证和安全措施。
建立电子登记簿的规定必须在相应的官方公报上公布,全文必须在登记簿电子办公室查阅。在任何情况下,创建电子记录的规定都必须明确负责管理的机构或单位,以及正式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宣布为非工作日的天数。
每个登记册的电子访问办公室必须包括可以启动的程序的更新列表。
2. 结算必须按照单据的接收或发出顺序记录,并注明出具日期。完成注册程序后,必须立即将文件从收到文件的登记簿中发送给其收件人和相应的行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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