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景
第 40/2015 号法律:
第 18 条. 行为
"1. 秘书应起草合议组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其中应明确列明出席人员、会议议程、召开地点和时间的情况、审议的要点,以及通过的协议的内容。
合议机构举行的会议可能会被记录下来。记录产生的文件,连同秘书出具的关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明,以及用作会议文件的所有电子格式文件,可以附在会议记录中,而不必说明主要内容审议的要点。
2. 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可以在同一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通过。秘书须经主席批准拟定会议记录,并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合议组成员,合议组成员可以以同样方式表示同意或反对文本,以供批准;如果是,则视为在同一次会议上获得批准。
当决定以电子格式记录所举行的会议或使用文件时,必须以确保相应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合议组成员可以访问的方式保存这些文件。”
合议机构举行的会议可能会被记录下来。记录产生的文件,连同秘书出具的关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明,以及用作会议文件的所有电子格式文件,可以附在会议记录中,而不必说明主要内容审议的要点。
2. 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可以在同一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通过。秘书须经主席批准拟定会议记录,并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合议组成员,合议组成员可以以同样方式表示同意或反对文本,以供批准;如果是,则视为在同一次会议上获得批准。
当决定以电子格式记录所举行的会议或使用文件时,必须以确保相应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合议组成员可以访问的方式保存这些文件。”
第二十一条附加规定。学院理事机构。
“本法关于合议机关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家政府合议机关、自治社区合议理事机构和地方实体合议理事机构。”
相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