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景
第 39/2015 号法律:
第四十一条通知实施的一般条件。
“1。通知最好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无论如何,当相关方有义务以这种方式接收时。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非电子方式进行通知:
a) 通知是在利害关系方或其代表自发出现在协助办公室处理注册事宜并要求当时进行通信或个人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
法规可规定对某些程序和某些个人群体执行电子通知的义务,这些个人由于其经济、技术能力、专业奉献或其他原因,被证明可以访问和使用必要的电子手段。”
第四十四条通知不成功。
“如果对程序感兴趣的人不详,通知的地点不详,或者一旦尝试无法实施,则必须通过在“官方国家公报”上公布的公告进行通知”。同样,主管部门可以事先在可选的基础上,在自治区或省的官方公报中,在市议会的法令委员会上发布有关当事人或领事馆或领事馆或领事馆的最后地址的公告。 section. 相应大使馆的领事官员。公共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其他传播方式建立其他补充通知形式,但不排除发布与《国家官方公报》相对应的公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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